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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须知
 时间: 2013-02-06  来源: 天津市肿瘤医院
 
  

   

1、门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采取就近原则,建除痛病历册,须提供以下材料:

(1)诊断证明,(由主诊医师开)内容包括诊断、疼痛程度、建议使用麻醉药品,并加盖医疗机构诊断专用章;

(2)患者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过院的患者带挂号证,没有住过院的患者带有关癌症诊治的病历,相关确诊检查报告单,并加盖诊断医疗机构印章;

(5)建除痛病历册、使用麻醉药品需面诊病人;

(6)来津诊治的异地患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取药时挂号、取除痛病历(用挂号证)及取药人的身份证

3、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不供应杜冷丁。

4、使用注射剂交押金100元,终止使用交回剩余药品及空安瓶,凭押金收据(包括收费通知单)退还押金。

5、使用注射剂和贴剂的患者,再次取药时须将空安瓶用过的贴剂交回发药部门。

6、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7、终止使用麻醉药品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发药医疗机构。

8、无论何种原因,非法进行麻醉药品交易者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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