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为了使广大医务人员能更加深入的了解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医疗行为,提高执业意识,纪检监察处将搜集、整理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编辑为《警示教育专刊》,以便有针对性、有的放矢的起到反面典型教育作用,使我们从中得到教益,时刻做到警策自律。
案例一:
“海归”医生栽在4万余元回扣上
A.受贿视频牵出药品回扣案
2010年10月,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匿名举报信,称该大学下属的北京某医院泌尿外科代理主任陈肖长期收受医药代表给予的药品回扣。信中附有光盘,内容为陈肖在办公室收钱、分钱的偷拍视频。2011年1月6日,北京市检察院将该线索交与房山区检察院办理,5月该院以受贿罪对陈肖立案侦查。
开始陈肖否认收受药品回扣款,且对视频中收钱、分钱行为解释得非常合理。”对于分钱的画面,他解释说:“头一天我请人吃饭,带的钱不够,是别人垫付的,第二天我在还人家钱。”对于收钱的画面,他解释说:“我出差给人家代买的东西,人家正在给我买东西的钱。” “陈肖的解释无懈可击,查其银行账户,没有查出任何东西,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屈鹏说,有一段视频中给钱的人是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拜耳医药公司)医药代表杨宁,但陈肖事先与她通过气,二人的说法没有任何纰漏。“后来,我们将画面中与陈肖一起分钱的男子张正(化名,陈肖手下的医生)列为被调查对象,查其银行账户,发现拜耳医药公司曾一次汇至其银行卡中6000元。”检察院马上调取了陈肖、杨宁和张正的通话记录,发现三人通话频繁,便分别找他们谈话。结果得知这6000元并不是药品回扣,而是泌尿外科一次搞活动,陈肖让杨宁去结账,当时杨宁在外地,来不及回来,又不敢得罪陈肖,就说把钱打过来,陈肖没有银行卡,就让她把6000元打到了张正的卡上。”检察院工作人员说,“视频中的现金都是杨宁给陈肖的医药回扣,但二人拒不承认,又没其他证据佐证,无法突破。杨宁打入张正卡中的这笔钱,成了案件的突破口。”
B.上任后即开始收受医药回扣
陈肖2009年8月任北京某医院泌尿外科代理主任,主持科里全面工作,该科主要用药是抗肿瘤药和抗生素药。杨宁销售的拜复乐针剂是抗生素药,起消炎作用,治疗感染。 “我上任不久,杨宁到我办公室,说她是拜耳医药公司的学术专员,可以给我们科室活动提供赞助。不久,她又来我办公室,给了我一沓钱,大概3000元。之后她陆续来了七八次,一共给了我4万元左右。”陈肖交代。陈肖每次收取现金后放入其办公室抽屉中,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其余用于科室聚餐、娱乐支出,发放护士过节费等,但从未给科里其他人说过这笔钱。检察院工作人员说:“2010年10月27日纪委找陈肖谈话后,他发现事情败露,29日将剩余的2.4万元药品回扣款均分给科里的医师杨鸣、张轩(均为化名)。” “为何给杨鸣和张轩钱?”办案检察官问。陈肖回答,纪委找他谈话后,他怀疑偷拍可能是李某(前任主任,因严重责任医疗事故被停职审查)干的,杨鸣和张轩是李某带过来的人,担心他俩也成为这个事情的不稳定因素,就想用钱稳住他们。张轩也证实:陈肖给过他两次钱,2010年春节前给了3000元过节费,当年10月下旬的一天给了1.2万元。“过了两天,有人往病房打电话,说网上曝光了陈肖收钱的视频,当时我很难受。”
“检察院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陈肖在担任北京某医院泌尿外科代理主任期间,分9次收受杨宁给予的药品回扣款共计4.17万元;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该科共使用拜复乐针剂1821支。”该案公诉人张君说,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将陈肖提起公诉后,该区法院近日以同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C.“统方信息”泄漏“天机”
“2009年初,我开始负责北京某医院的拜复乐销售和推广,不久陈肖当了泌尿外科代理主任,因之前在饭桌上见过他,我就直接到他办公室拜访他。陈肖对我说以前怎么弄以后还怎么弄……”杨宁供述。杨宁按每支拜复乐针剂20元至25元不等的标准给陈肖回扣,“每个月2000元到5000元不等,这个钱数是根据我统方的数大致算出来的。”杨宁供述,然后她把现金送到陈肖办公室,当面交给他。只有一次,她是把钱给了张正,让张正转交给陈肖的。“公司不允许我们直接给医务人员兑付药品回扣,只能赞助学术活动,但陈肖说科室活动要钱,我就把费用算出来给他。这事是我自己决定的,一直瞒着公司。”杨宁供述,“我想让陈肖的科室多用我们的药,这样我的销售量就上去了,对我个人发展有好处。给陈肖钱是因他一直很照顾我,为了感谢他。”检察院工作人员说:“其实,该医院财务处设有科室基金账务管理,科室基金为科室活动使用,由科室负责人支配。至案发,泌尿外科科室基金余额为3.3万余元。”“杨宁有个笔记本,上面记录着各个医院用拜复乐药品回扣流水账。从中我们发现杨宁每月支付500元给一人,经讯问得知,此钱是她支付下家买统方信息的。”统方信息即每个医生每个月开每个品种药的数量,医药代表据此给医生回扣。医院实行微机管理前,医药代表要到药房查医生的处方;实行微机管理后,医生所开处方进入医院信息库,医院信息科能调出来,医药代表就从该科购买统方信息。
办案检察官对杨宁每月购买统方信息的500元展开调查,结果挖出了长期向医药代表出卖统方信息的该医院信息科原主任黄某(已判刑),并将此线索移交相关司法机关。经查,黄某通过出卖统方信息非法获利93万余元。
D.药品回扣名目繁多
陈肖曾在日本留学4年多,获得博士学位,在国内泌尿外科领域很有名气。他收入不菲,有房有车,但为了4万余元药品回扣毁了前程,令人痛心。检察官提讯陈肖时他曾说:“医药销售代表都有‘潜规则’。我知道杨宁给赞助费是为了让我们科多用他们公司的拜复乐针剂。实际上我非常反感‘潜规则’,但处于这种工作环境,我不能抗拒。”
“以前行贿主体大多是医药公司的业务员以单位名义行贿,现在取而代之的是鱼目混杂的个人代理商。个人代理商不直接从药厂购买产品,只起信息流、服务流、促销流作用,而资金流、物流、所有权流则通过药厂、医药公司、医院、医生、患者完成。他们在市场操作时较之医药公司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依靠掌控终端市场资源的优势,以假借厂家或挂靠医药公司的方式销售药品。在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个人代理商为追求利润,更敢于冒法律风险,以贿赂手段进行市场营销。”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王建明认为。
“由于部分医务人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了解不足,加之医药回扣‘潜规则’由来已久,他们并不认为拿药品回扣是犯罪,只以‘灰色收入’自我定性,而有的医疗机构因担心损害形象、影响效益等,要么不查,要么走走过场。”据屈鹏介绍,药品回扣的名目多样:开单提成;以酬劳、信息费、辛苦费、活动费等名目给予好处费;假借婚丧嫁娶之名给予财物;以咨询费、合作费等名义给予赞助费;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安排境内外旅游等等。
案例二:
从印度走私药品低价销售(图)
今年9月,深圳市经侦支队发现三个网络销售假药团伙,随后进行摸排,发现这些团伙长期从印度走私药品到深圳,并销往全国15个省份。
深圳警方破获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捣毁制假窝点10个。查获假药37795粒,按正品药价值统计,涉案金额达4700万元,走私药品主要是印度产治疗肿瘤的特效药。据初步估计,三个团伙近两年的假药销售可超2亿元。
走私药价格低市场广
深圳经侦支队民警进入一处销售假药的窝点罗湖区某小区一户住宅,一房间的柜子里摆满名为“格列卫”的药品。这是种治疗白血病的特效药,正品每盒价值可达5000到1万元。深圳市经侦支队林副支队长介绍说:警方这次查处的“假药”,从药品外包装初步判定,是没有获得中国进口批准注册的印度药厂的药品。此次查获的假药主要是印度产“易瑞沙”、“格列卫”和“特罗凯”,都是治疗肿瘤的特效药。中国批准进口的此种药物均产自瑞士、英国,不包括印度生产的。假药”价格低,只有国家批准进口的正规药物价格的五分之一到十分之一。
借网络和“熟客”销售
深圳查获的三个售假团伙,各自独立。其中最大一团伙,涉案人员11人,其中3人在深圳,主犯是深圳某大型企业的驻外员工,由他从印度购买药品并寄到香港。药品到达香港后,两名“水客”将药物运到深圳,再由主犯的外甥负责销售,其外甥是湖北省某技术学院在读学生。除了主犯的亲戚,还有6名中间商参与销售。这些中间商大多熟悉当地市场,有些人自己也参与过假药的走私。
负责侦办此案的深圳经侦支队介绍,最初,此类假药是通过在印度工作的深圳人带回国。后来,随着销售数量的增加,形成贩假团伙,他们通过“直接邮寄”和“香港中转由水客走私带货”两种方式,将药品带入深圳。假药销售者一般通过网络做广告。最初,他们就是在一些医药论坛的广告帖中,发现了贩售假药团伙的线索。售假药团伙的另一重要客源是熟客和通过熟客介绍的病友,这类交易更加隐蔽。
抗癌药,走私自产都敢卖
医院里卖的抗癌药上万元乃至数万元一瓶,而张某夫妇只卖几千元。“易瑞沙”、“特罗凯”、“格列卫”……药名与医院里都一样,“出身”却大不相同。8月5日,销售假冒抗癌药的张某夫妇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说到张某夫妇销售假药,就不得不提另外一个关键人物——他俩的“供货商”朱某(已被逮捕)。34岁的朱某学过药学,具有硕士学历,长期从事药品经营。2006年,朱某听说国外的抗癌药比国内便宜许多,便通过关系从一个沈阳人和一个印度人手中购进“易瑞沙”、“格列卫”等抗癌特效药销售,生意一直不错。为了获得更大利润,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朱某自2008年分别从浙江、上海买来药品原料和包装瓶,从苏州购进药用胶囊,在上海一家保健品加工厂里私自生产“特罗凯”、“索拉菲尼”、“舒尼替尼”等药品,靠着国外走私和非法生产,朱某的假药营生做得风生水起。
38岁的张某和36岁的杜某是夫妻,老家在河南新乡市。张某大专毕业,杜某初中文化,同在南通一家医药公司工作。从1995年起,张某作为河南省某药业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在江苏南通地区的药品销售,2010年3月被南通一家医药公司聘为药品部经理,其妻杜某则与其一起从事药品销售。2007年底至2011年5月,夫妻二人通过现金汇款、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从朱某处购进价值达90余万元的抗癌特效药品。这些药品,既有从印度走私入境的,也有朱某私自生产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药品均为假药。
张某夫妇二人以“易瑞沙”、“格列卫”每瓶加价300元至400元、“索拉菲尼”每瓶加价2500元、“特罗凯”每瓶加价1000元、“格列卫”每瓶加价1500元的价格,通过医院医生介绍销售给南通地区的癌症患者家属,及南通一家民营医院的倪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达130余万元。办案人员介绍,“特罗凯”、“易瑞沙”治疗肺癌,“格列卫”治疗白血病和胃肠道间质瘤,“索拉菲尼”和“舒尼替尼”治疗肝癌。医院里这些抗癌药品是正宗进口药,价格很高,比如昂贵的“索拉菲尼”要5万元一瓶,而他们一般只卖6000元。这样的价格差距,对许多经济并不宽裕但求生愿望强烈的癌症患者来说的确有很大的诱惑力。
杜某归案后交代,药品是印度生产的,药品外包装上都是英语,她看不懂。“不过,我知道这些药是没有批文的,是不允许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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